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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中国有用户2.4亿的网络棋牌:游戏or赌博

发布于:2024-10-21 作者:admin 阅读:57

四、灰色地带:巨型产业链浮现

接触过棋牌游戏的人们一定对这样的语句不会陌生:“低价卖元宝100元=120万,高价收游戏币140万=100元,要的密。”这些消息的发布者被称为“银商”。

银商也被称作“财神”、“币商”,是网站上专门从事虚拟货币与人民币兑换结算人员的称呼。为更好地吸引游戏玩家,刺激虚拟货币需求,获取更多的非法利益,他们不遗余力地推广游戏,组织、招引上网人员参与赌博,网站运营人员则积极为“银子商”们提供虚拟货币的协调、调运、兑换服务,共同推动网络赌博的发展壮大。

银商在棋牌游戏界的存在是一个公开的秘密,而棋牌游戏运营者和银商的关系也远比一般人想象得要紧密。银商手中掌握着有付费能力的客户。对于游戏公司而言,银商可以为游戏带来一批固定的客户群体,此外直接向银商销售代币可以绕开平台的SDK、获得更高的利润。

在部分人看来,银商的行为丝毫不违反法律。在某个网络咨询平台上,某位银商写下了这样的回答:“我们只是用低价收购道具,然后把道具卖给其他人,如果这都算违法的话,那么所有的网游道具交易平台都是违法的!”

在这种思路的指导下,棋牌游戏开发商和银商之间形成了更亲密的共生关系,棋牌游戏开发商并未越过红线,而银商的所作所为也似乎游走在法律边缘。通过银商在前台运作、棋牌游戏开发商提供平台,两者分摊了法律风险,但联合起来又完美实现了人民币和代币之间的流通,看起来一切都这么美妙。

五、打击网络赌博面临“三难”

现行法律对于赌博网站的界定不明

对网络赌博打击的主要依据是“两高”2005年发布的《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和“两高一部”2010年发布的《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,但这两个规定对何为赌博网站没有明确界定,导致对棋牌游戏平台认定为赌博网站有一定难度。

赌博游戏平台的犯罪证据难固定

现阶段公安机关打击赌博网站主要依靠查明游戏平台在线人数、资金交易量等方面的电子数据,但此类电子数据网络运营商一般只保留一个月时间,查不到电子证据,仅有供述和证言,难以有效证实网络运营商的全部犯罪事实。

打击“银子商”难

“银子商”单纯倒卖虚拟游戏币,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“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”的行为。

对此,专家建议,鉴于网络游戏赌博行为涉及到以虚拟货币或游戏币、点卡等作为赌资,可能会直接危害国家的金融监管秩序,因此对网络游戏赌博的外部监管应该需要金融主管部门的介入,在网络游戏产品的市场准入审查时严格把关,把那些带有赌博性质的网络游戏拒之于网络游戏产业大门之外。

六、赌徒心理:利欲熏心是产生根源

自古以来,凡是有人类踪迹的地方,就会有赌博行为。无论是在冰河时代的洞穴里,还是在古埃及皇帝的坟墓里,都有描述赌博的图形或工具被人们发现。社会历史学家的观点认为,赌博是人类的一种本性。在世界历史范围内的数次经济衰退的过程中,只有博彩业每次都一枝独秀,逆势增长。人们喜欢赌博的天性是无法被更改的,因此赌博游戏的出现似乎水到渠成。

赌博心态是在设计游戏时捆绑用户的更佳方法,我们通常会将游戏金币数值提高,以让用户感受到自己的成就感。所谓赌博不仅仅存在在法理上,对于同一个物品在人心中都有一个价值定位,所以只要能产出不确定价值的投入都能算作一个赌博。

关于赌徒的疯狂和偏执,市面上太多流传的案例,悔悟的时候剁手指、自残,上瘾之后即使卖房卖地卖儿卖女依然要赌,越是输得惨,越是无法回头。赌徒对于赌博的狂热程度,简直不亚于传销嗑药,疯狂得令人咋舌。在输得倾家荡产之后,他们往往首先想到的是举报网站,而不悔改自己的贪欲。

几乎所有赌徒身上都有浮夸、逃避、激进、贪婪、固执、自大等等性格特征,正是这些东西,像潜伏的病毒,一旦遇到适当的时机,遇到压力,或者发现所谓的商机,让他们一头扎进去,再也不肯出来。

结束语《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》规定,游戏运营商发行虚拟货币的种类、价格、总量需按照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。但是在现实中,文化管理部门在发出许可证后,缺乏必要的后续管理手段。对运营商提供的数据无法进行查证,更谈不上有效的管理了。因此,需要文化主管部门在网络游戏产品的市场准入审查时严格把关,把那些带有赌博性质的网络游戏拒之于网络游戏产业大门之外。对已经进入市场的网络游戏是否存在有赌博规则的,由文化、工商、公安、工信等主管部门进行严格执法检察和监督。

From:凤凰游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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