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想挣快钱 小伙贷款40万买外挂 法院认定侵权合同无效,返回款项

发布于:2024-06-14 作者:admin 阅读:91

外挂是一种修改和破坏游戏参数的软件程序,利用篡改游戏原本正常的设定和规则,大幅增强游戏角色的技能和超越常规的能力,从而达到轻松获取胜利,通过改变游戏的部分数据制作的作弊程序。随着游戏玩家越来越多,一些不良商家认为这是一个赚钱的大好机会,纷纷售卖游戏外挂。而其中,陷阱无处不在。

案情

贷款40万买外挂挣钱无果

2019年,小王通过朋友认识张某。张某告知小王,有通过外挂挣快钱的渠道,并承诺自次月起可开始盈利,每年可获取不低于50万元的收益。在张某劝说下,小王陆续通过贷款获得资金,向张某支付40余万元,购买了以 *** 号为载体的外挂服务及 *** 号数十万个。

钱款付清后,小王并未收到张某承诺的固定收益,反而被张某以各种理由要求其继续投钱,张某承诺的收益回报时间也不断延后。2020年7月,张某告诉小王,腾讯公司开展“绿萝行动”,小王购买的外挂服务对应的 *** 号全部被冻结查封,收益无望。小王感到受骗了,找到律师,希望通过诉讼方式 *** 。

了解小王与张某的交易模式后,律师提出,小王与张某的交易涉及 *** 号所有权及使用权的买卖,属于无权处分,且外挂行为危害网络安全,违反公序良俗,建议小王以合同无效为由,要求张某返还全部款项。

判决

被告返还原告40余万元

诉讼过程中,原告诉称,原、被告之间成立购买外挂服务及 *** 号的合同,但被告不具有处分权,在权利人未追认的情况下,应认定合同无效,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合同价款。且被告向原告售卖 *** 号的行为破坏了网络环境安全,影响社会公共秩序。被告采取的盈利方式是利用腾讯软件漏洞进行作弊的非法牟利行为,应予取缔。

对此被告辩称,原、被告之间没有买卖关系,被告是好意帮助原告从第三方处购买 *** 号,并未从中盈利,不应承担责任。

昆明中院经审理后认为,原告向被告以支付价款的方式购买“花园挂”服务及相应 *** 号,被告亦主张其向原告支付过相应盈利,因此,双方系有偿交易,被告主张其是“义务帮忙”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。

从双方约定的交易内容、租用服务器和电脑、购买数十万 *** 号、雇佣专人操作的模式看,案件涉及“花园挂”及相应数十万个 *** 号码的交易,其性质属于“外挂”,即未经许可或授权,破坏合法出版、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的基数保护措施、修改作品数据、私自架设服务器、运营或挂接运营合法出版、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,从而牟取利益。

私服、外挂等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,其中相关的数十万 *** 号的交易行为也危及计算机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,破坏了网络信息秩序,本案双方所交易涉及的数十万个 *** 号账户也已经被权利主体在清查行动中封号,因此,双方合同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,故判决被告返还原告40余万元。

释法

侵权合同应当视为无效

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胡蕾提出,在国家严厉打击网络犯罪,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况下,此案的判决结果将会具有典型意义。若是认定合同有效,则无异于鼓励不法分子继续倒卖 *** 号等与网络环境息息相关的社交账号,这不仅破坏社会公共秩序,而且会助长相关违法行为的发生。

随着信息科技的发展,买卖私服、外挂等行为层出不穷,许多人认为这属于灰色地带,试图用其牟利。但即使外挂行为所依附的 *** 号等社交软件未经实名认证,未触及“侵犯公民信息罪”等刑事犯罪,在民法框架下也是不能触碰的违法行为。

民法典规定,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,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。一方以欺诈手段,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,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。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、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,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,应当予以返还。

买卖社交软件及外挂服务的行为不仅涉及无权处分、侵犯第三方权益,还危及网络安全,破坏网络秩序,违反社会公序良俗,其对应的法律行为应被认定为无效。

本报记者 姜燕萍(姜燕萍)

(云南法制报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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